現在是不是還有很多人以為,只要簽了合同,就需要交印花稅呢?其實不然,雖說合同是印花稅的憑證之一,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合同都需要交印花稅的,并且有的時候,沒有簽合同,你也需要繳納印花稅,比如產權轉移書據、權利許可證照、經財政部確定的其他憑證等。
各位財會人注意了,這些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如果沒有注意,就要多交稅了!
1. 對辦理借款展期業務使用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憑證,按信貸制度規定,僅載明延期還款事項的,可暫不貼花。
2. 出版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不貼印花。
3. 在代理業務中,代理單位與委托單位之間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凡僅明確代理事項、權限和責任的,不屬于應稅憑證,不貼印花。
4. 對鐵路、公路、航運、水陸承運快件行李、包裹開具的托運單據,暫免貼花印花。
5. 企業與主管部門等簽訂的租賃承包經營合同,不屬于財產租賃合同,不應貼花。
6. 對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不征收印花稅。
7. 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所說的“銀行同業拆借”是指按國家信貸制度規定,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相互融通短期資金的行為。同業拆借合同不屬于列舉征稅的憑證,不貼印花。
8. 中國人民銀行各級機構經理國庫業務及委托各專業銀行各級機構代理國庫業務設置的賬簿,不是核算銀行本身經營業務的賬簿,不貼印花。
9. 關于技術咨詢合同的征稅范圍問題,技術咨詢合同是當事人就有關項目的分析、論證、評價、預測和調查訂立的技術合同。有關項目包括:
(1)有關科學技術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軟科學研究項目;
(2)促進科技進步和管理現代化,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技術項目;
(3)其他專業項目。
對屬于這些內容的合同,均應按照“技術合同”稅目的規定計稅貼花。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規、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咨詢不屬于技術咨詢,其所立合同不貼印花。
10. 在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對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賃資產及購回租賃資產所簽訂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稅。
11. 企業與主管部門等簽訂的租賃承包經營合同,不屬于財產租賃合同,不應貼花。
以下是納稅人對于印花稅的幾大誤區,你們都可以看看,它是不是你們曾經的想法。
根據財稅〔2016〕43 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后契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問題的通知》及印花稅條例中表述的依據合同所載金額確定計稅依據。
1.如印花稅應稅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只記載不含稅金額,則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2.如印花稅應稅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既記載不含稅金額又記載增值稅金額,且分別記載的,則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3.如印花稅應稅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所載金額中包含增值稅金額,但未分別記載的,則以合同所載金額(即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根據國稅地字〔1988〕25號《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凡是記載資金的賬簿,啟用新賬時,資金未增加的,不再按件定額貼花。”
因此,新成立企業,需按實繳資本金額的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以后年度增加實收資本時,才需要按增資金額繳納印花稅,如果資金未增加的,則不需要在該年度對資金賬簿所記載的金額進行貼花。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入股企業涉及增資,那么是在次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進行按年匯總申報納稅,而不是資金到賬的次月,納稅人要拿時間點記牢了!
根據財稅字【1988】25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凡多貼印花稅票者,不得申請退稅或者抵用。如果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金額有所增加,則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執行,即已貼印花的憑證,修改后所載金額增加的,其增加部分應當補貼印花稅票。”
現行印花稅只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列舉的十一大類應稅合同征收,即購銷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財產租賃合同、貨物運輸合同、倉儲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技術合同、產權轉移書據。
沒有列舉的應稅合同,則無需貼花。常見的不需要貼花的經濟合同有:勞務用工合同、會計審計合同、委托代理合同、工程監理合同、拆遷補償合同、委托貸款合同。
現在是不是還有很多人以為,只要簽了合同,就需要交印花稅呢?其實不然,雖說合同是印花稅的憑證之一,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合同都需要交印花稅的,并且有的時候,沒有簽合同,你也需要繳納印花稅,比如產權轉移書據、權利許可證照、經財政部確定的其他憑證等。
各位財會人注意了,這些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如果沒有注意,就要多交稅了!
1. 對辦理借款展期業務使用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憑證,按信貸制度規定,僅載明延期還款事項的,可暫不貼花。
2. 出版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不貼印花。
3. 在代理業務中,代理單位與委托單位之間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凡僅明確代理事項、權限和責任的,不屬于應稅憑證,不貼印花。
4. 對鐵路、公路、航運、水陸承運快件行李、包裹開具的托運單據,暫免貼花印花。
5. 企業與主管部門等簽訂的租賃承包經營合同,不屬于財產租賃合同,不應貼花。
6. 對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不征收印花稅。
7. 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所說的“銀行同業拆借”是指按國家信貸制度規定,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相互融通短期資金的行為。同業拆借合同不屬于列舉征稅的憑證,不貼印花。
8. 中國人民銀行各級機構經理國庫業務及委托各專業銀行各級機構代理國庫業務設置的賬簿,不是核算銀行本身經營業務的賬簿,不貼印花。
9. 關于技術咨詢合同的征稅范圍問題,技術咨詢合同是當事人就有關項目的分析、論證、評價、預測和調查訂立的技術合同。有關項目包括:
(1)有關科學技術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軟科學研究項目;
(2)促進科技進步和管理現代化,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技術項目;
(3)其他專業項目。
對屬于這些內容的合同,均應按照“技術合同”稅目的規定計稅貼花。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規、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咨詢不屬于技術咨詢,其所立合同不貼印花。
10. 在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對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賃資產及購回租賃資產所簽訂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稅。
11. 企業與主管部門等簽訂的租賃承包經營合同,不屬于財產租賃合同,不應貼花。
以下是納稅人對于印花稅的幾大誤區,你們都可以看看,它是不是你們曾經的想法。
根據財稅〔2016〕43 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后契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問題的通知》及印花稅條例中表述的依據合同所載金額確定計稅依據。
1.如印花稅應稅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只記載不含稅金額,則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2.如印花稅應稅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既記載不含稅金額又記載增值稅金額,且分別記載的,則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3.如印花稅應稅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所載金額中包含增值稅金額,但未分別記載的,則以合同所載金額(即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根據國稅地字〔1988〕25號《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凡是記載資金的賬簿,啟用新賬時,資金未增加的,不再按件定額貼花。”
因此,新成立企業,需按實繳資本金額的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以后年度增加實收資本時,才需要按增資金額繳納印花稅,如果資金未增加的,則不需要在該年度對資金賬簿所記載的金額進行貼花。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入股企業涉及增資,那么是在次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進行按年匯總申報納稅,而不是資金到賬的次月,納稅人要拿時間點記牢了!
根據財稅字【1988】25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凡多貼印花稅票者,不得申請退稅或者抵用。如果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金額有所增加,則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執行,即已貼印花的憑證,修改后所載金額增加的,其增加部分應當補貼印花稅票。”
現行印花稅只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列舉的十一大類應稅合同征收,即購銷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財產租賃合同、貨物運輸合同、倉儲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技術合同、產權轉移書據。
沒有列舉的應稅合同,則無需貼花。常見的不需要貼花的經濟合同有:勞務用工合同、會計審計合同、委托代理合同、工程監理合同、拆遷補償合同、委托貸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