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公司高級管理(以下簡稱高管)任意濫用職權導致公司利益受損,應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就此種情形下的刑事責任而言,主要指濫用職權使得公司高管自身收益的問題。具體而言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 通過職務便利從公司資產中受益根據刑法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務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此處所稱的“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規定設立的非國有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侵占的財務為公司財物,而非來自公司之外主體的財務。國有企業高管或國有公司、企業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此情形下構成貪污罪。■ 通過職務便利從他人處收益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務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務,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該罪屬妨害對公司、企業管理秩序罪的范疇。“公司”仍然屬于非國有類公司。國有企業高管或國有公司、企業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此情形下構成受賄罪。■ 競業禁止類犯罪1、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從自己經營或者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一)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二)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商品或者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三)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不合格商品。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3、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妨害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的犯罪妨害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的犯罪是上述高管犯罪之外的一些犯罪類型,包括虛報注冊資本罪、虛假出資犯罪等等。此類犯罪雖然也涉及公司高管濫用職權,但是往往不是通過公司高管直接操作所能完成,更重要的是公司高管往往并非直接受益。
-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公司高級管理(以下簡稱高管)任意濫用職權導致公司利益受損,應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就此種情形下的刑事責任而言,主要指濫用職權使得公司高管自身收益的問題。具體而言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通過職務便利從公司資產中受益根據刑法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務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此處所稱的“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規定設立的非國有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侵占的財務為公司財物,而非來自公司之外主體的財務。國有企業高管或國有公司、企業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此情形下構成貪污罪。■ 通過職務便利從他人處收益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務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務,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該罪屬妨害對公司、企業管理秩序罪的范疇。“公司”仍然屬于非國有類公司。國有企業高管或國有公司、企業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此情形下構成受賄罪。■ 競業禁止類犯罪1、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從自己經營或者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2、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一)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二)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商品或者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三)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不合格商品。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3、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妨害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的犯罪妨害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的犯罪是上述高管犯罪之外的一些犯罪類型,包括虛報注冊資本罪、虛假出資犯罪等等。此類犯罪雖然也涉及公司高管濫用職權,但是往往不是通過公司高管直接操作所能完成,更重要的是公司高管往往并非直接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