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商標類型的案件中,都會需要用到商標使用證據,來證明你確實使用了商標,從而獲得商標權、或者維持商標權、保護商標權。
在很多商標類型的案件中,都會需要用到商標使用證據,來證明你確實使用了商標,從而獲得商標權、或者維持商標權、保護商標權。
商標使用證據材料通常包括:
1. 商標使用在商品外包裝、容器、標簽上的相關證據掃描件或照片;
2. 商標使用在商品附加標牌、產品說明書、介紹手冊上的使用證據掃描件或者照片;
3. 商標使用在與商品銷售有聯系的交易文書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銷售協議、發票、票據、收據、單據、商品進出口檢疫證明、報關單上等文件,如果有需提供可以相互印證的材料,例如一份合同對應一份發票等;
4. 商標使用在廣播、電視等媒體中,或者使用在公開發行的出版物上的相關證據;
5. 商標使用在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廣告方式中的相關證據;
6. 商標在展覽會、博覽會上使用,包括在展覽會、博覽會上提供的使用商標的印刷品及其他資料、照片等;
7. 其他符合商標使用方式。
1. 商標使用在商品外包裝、容器、標簽上的相關證據掃描件或照片;
2. 商標使用在商品附加標牌、產品說明書、介紹手冊上的使用證據掃描件或者照片;
3. 商標使用在與商品銷售有聯系的交易文書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銷售協議、發票、票據、收據、單據、商品進出口檢疫證明、報關單上等文件,如果有需提供可以相互印證的材料,例如一份合同對應一份發票等;
4. 商標使用在廣播、電視等媒體中,或者使用在公開發行的出版物上的相關證據;
5. 商標使用在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廣告方式中的相關證據;
6. 商標在展覽會、博覽會上使用,包括在展覽會、博覽會上提供的使用商標的印刷品及其他資料、照片等;
7. 其他符合商標使用方式。
以下情形,不被視為《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
1.商標注冊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標注冊人關于對其注冊商標享有專用權的聲明;
2.未在公開的商業領域使用;
3.僅作為贈品使用;
4.僅有轉讓或許可行為而沒有實際使用;
5.僅以維持商標注冊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1.商標注冊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標注冊人關于對其注冊商標享有專用權的聲明;
2.未在公開的商業領域使用;
3.僅作為贈品使用;
4.僅有轉讓或許可行為而沒有實際使用;
5.僅以維持商標注冊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僅提交下列證據,不被視為《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
1.商品銷售合同或提供服務的協議、合同;
2.書面證言;
3.難以識別是否經過修改的物證、視聽資料、網站信息等;
4.實物與復制品。
1.商品銷售合同或提供服務的協議、合同;
2.書面證言;
3.難以識別是否經過修改的物證、視聽資料、網站信息等;
4.實物與復制品。